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业协会商会改革、规范涉企收费的决策部署,依据《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结合《中国汽车保修设备行业协会章程》及行业发展实际和会员服务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本会正常运转和为会员提供基本服务项目,本会作为社会团体法人,可以按年度向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收取会费。
第二条 会员享有自愿入会、退会自由的权利,本会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会员入会并收取会费。
第三条 本会根据运营实际和会员服务需求,合理自主确定会费标准和档次,确保收费与提供的服务相匹配,避免出现只收费不服务或多头重复收费的情况。
第四条 本会收取会费不以营利为目的,会费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交纳会费是会员应履行的基本义务。
第五条 本会充分保障会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以及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第六条 会费收入用于保障本会的正常运转及为会员提供基本服务项目。
第七条 结合本会运营实际、会员服务需求及行业发展水平,确定年度会费标准如下:
1.副会长单位:20000元/年;
2.常务理事单位:5000元/年;
3.理事单位:3000元/年;
4.会员单位(个人会员):2000元/年。
第八条 本会收取的会费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分支机构不得向会员收取会费。
第九条 本会按规定对会费进行专项核算,使用财政部监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除会费收入外的其他收入,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十条 本会严格依规向会员收取会费,坚决杜绝“收费返成”“抽成”“分成”等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本会每年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定期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年检时如实填报会费收入情况。
第十二条 本会会费标准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第十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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