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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汽车保修设备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时间:2023-03-27   访问量:11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汽车保修设备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规范化管理和组织建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协会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中国汽车保修设备行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实行会员制管理。其宗旨是:以市场为基础,以推动行业进步为导向,自主办会,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通过为政府、行业、会员、社会提供服务,建立和完善行业协调和自律机制,成为联系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为行业发展做出贡献。

第三条 协会会员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是指以单位名义加入协会的会员;个人会员是指以个人名义加入协会的会员。

第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常务理事担任。

第六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入会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遵守行业公约。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依法取得工商登记法人营业执照的汽车保修设备、汽车维修、汽车检测、汽车养护用品、运输装备、物流、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企业(集团、公司),依法注册登记的相关科研设计院所、职业院校、地方汽车保修设备行业协会等,可申请为本协会的单位会员。

(四)在本行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专家、学者可申请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

(五)履行会员义务,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填写入会申请表。入会申请表可进入中国汽车保修设备行业协会网站(www.cn-qbxh.cn)下载。

(二)提交入会申请表、企业法人工商登记证书复印件。上述资料需加盖公章,以电子文档和纸质文件(一式两份)形式提交协会秘书处。

(三)理事会审议确认。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具体办理入会审批手续,并报告理事会批准;经理事会批准后,由本协会秘书处核发《会员证书》等证件。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协会活动并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配合行业统计工作,准确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会员权益

(一)要求协会就会员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反映的权利。

(二)要求协会开展技术咨询、新技术推广、标准修订、对外合作等服务的权利。

(二)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并获得服务的优先权,包括展会、培训、标准制定、专利奖申报、技能竞赛等。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论坛、年会、学习班和讲座等活动。优先和优惠享受协会掌握的技术信息、管理经验及技术资料等。

(三)获赠协会刊物,利用协会网站、自媒体等开展会员自身的宣传工作。

(四)共享协会提供的行业内部资料。

(五)根据会员需求,协会组织专家为会员提供有针对性的规划编制、技术评估、成果转化、技术及管理创新咨询及国际合作、市场拓展等各类个性化服务。

(六)协会向会员提供有偿服务时,服务费可减免。

(七)常务理事单位除享有上述各项权益外,参与协会重要事项的讨论与决策。

(八)副会长单位除享有上述各项会员权益外,参与协会重大事项的讨论与决策。

第四章 退  会

第十二条 会员要求退会须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由协会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协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四条 退会会员必须在退会前完成在协会内所承担的任务。若不履行该项任务而造成经济损失,应由该退会会员承担。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会  费

第十六条 协会会费主要用于日常运行和会员服务,交纳会费是每个会员应尽的义务。

第十七条 协会秘书处设立的综合部负责会员会费的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根据会员单位性质及在协会中承担的责任和发挥的作用,企业副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0000元;企业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3000元;企业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2000元;其他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000元。

第十九条 会员单位应在每年331日前交纳当年会费。新批准入会的会员,应在接到批准通知后的一个月内交纳第一次会费。当年71日以后被批准入会的,按年度会费的50%交纳。

第二十条 两年不交纳会费的会员,视为自动退会,经理事会确认,由协会秘书处通报全体会员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 会员单位当年发生经营亏损,或因经济困难,无力按时足额交纳会费时,可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会费的申请,经协会理事会讨论同意,予以缓交、减交、免交当年会费。

第六章 会员管理

第二十二条 协会定期进行会员信息复核,会员应及时回复复核函件。

第二十三条 单位会员须委派一名现职主要负责人代表本单位参加协会的活动,并指派一名联络人与协会联系。联络人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时,应及时通知协会秘书处。

第二十四条 单位会员因单位合并、重组或因人事变动等原因,需对会员类型或人事安排进行调整时,应书面通知协会,经审核批复后生效,最后交理事会予以确认。

第二十五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协会有权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告、批评,直至终止会员资格的处分:

(一)未经协会批准,擅自以本协会的名义组织各种活动,如有关培训、信息咨询、研讨会等。

(二)擅自以本协会的名义与境外组织联络。

(三)不按时交纳会费。

(四)违反协会《章程》、会员管理办法,情节严重。

(五)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或相应处罚。

(六)不履行会员义务,严重违反协会决议给行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七)被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八)有损于行业或协会形象,并造成恶劣影响。

(九)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协会活动。

第二十六条 被取消会员资格的,应在协会网站、刊物及相关自媒体上做出公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九届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协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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