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中国汽车保修设备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分支机构工作及业务活动规范有序、富有活力,促进本会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汽车保修设备行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分支机构,是指本会根据交通运输行业发展需要及会员企业生产经营门类或专业特点,为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工作及业务活动而设立的专业性工作机构。分支机构是本会设置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的补充和丰富,属本会内设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 分支机构作为本会的组成部分,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国家政策、社会道德,遵守本会《章程》、各项管理制度和本规则,维护本领域会员利益和本会的权益、声誉。
第四条 分支机构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根据需要可设在本会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也可设在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
第五条 分支机构应保障本会统一安排重点工作的顺利实施;分支机构根据本会年度工作计划自主组织开展工作及举办业务活动,应接受本会秘书处的协调指导,且必须在分支机构名称前冠以“中国汽车保修设备行业协会”的全称。
第二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职责
第六条 分支机构的组织机构,按分支机构形式分为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形式),委员会由若干名委员单位推荐的委员组成。
第七条 委员单位由相关会员单位自荐或本会秘书处、相关单位推荐,经本会秘书处按条件资格审核后产生。委员的任期与本会当届理事会任期相同,可连任。
第八条 委员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所属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和代表性;
(二)是本会会员单位,或为具备相应条件的骨干团体会员;
(三)自觉遵守本会《章程》、各项管理制度和本规则的规定;
(四)积极参与本会及分支机构工作,自觉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九条 委员是委员单位的代表。委员单位推荐的委员,应为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具备参与分支机构工作的条件和能力。委员任期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委员单位应推荐继任人选,报本会秘书处及时做出调整。本会为委员颁发任职证书。
第十条 分支机构设主任委员1名,为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主任委员承担领导本分支机构开展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主任委员职责:
(一)认真贯彻本会领导机构作出的有关决议和工作部署;
(二)召集并主持年度工作会议和负责人办公会议;
(三)组织研究提报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责任;
(四)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落实目标责任。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实行年度工作会议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讨论审议分支机构工作报告;研究提出分支机构工作的建议;围绕经济形势和行业发展选定主题交流经验;研讨本专业领域的热点、难点问题;向行业主管部门反映诉求和提出建议等。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负责承担本分支机构的日常工作。分支机构办公室人员的组成与调整,应报本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单位变更时,原任和新任主任委员需办理工作交接。工作交接应本着保证专业机构工作稳定、连续的原则,在本会秘书处协调指导下,由新任主任委员单位组建的分支机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三章 工作规范及要求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应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在本专业领域和职责范围内,组织本分支机构委员单位、本专业领域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开展工作及业务活动,落实本会“双向服务”办会宗旨和“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实行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责任管理制。年度工作计划,分为本会委托承(协)办、分支机构自主开展两类;目标责任由计划内容、完成时限、成果绩效、经费预决算、奖励机制建议等要素构成。在充分听取分支机构负责人单位、委员单位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由分支机构办公室集思广益合理制定本年度工作计划及目标责任,连同上年度的工作总结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本会秘书处,经统筹协调、调整完善后,报秘书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本会秘书处负有对分支机构工作协调指导的职责,包括:工作计划的统筹协调、完善报批,工作项目执行的督导检查,重要业务活动的协调指导,目标责任考核的建议,先进优秀和奖励的建议等。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对外发文开展工作,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根据经审批的年度工作计划,属于分支机构自主开展的工作项目,可以分支机构名义发文并组织实施,建议以本会名义发文;其他项目应由分支机构代拟发文文稿,以本会名义发文,明确委托承(协)办事项并组织实施。
(二)分支机构开展临时性业务工作、组织专项调研、召开小型会议等业务活动,凡不涉及食宿费以外收费的,可以分支机构名义发文并组织实施。
(三)分支机构开展全国性竞赛、创先争优、会议会展、研讨论坛、行业培训及对外交流合作重大项目等涉及争取赞助和收取费用的活动,涉及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政策诉求等事宜,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向本会请示报告,按本会书面批复意见且以本会名义办理发文和组织实施。
(四)分支机构发文由办公室负责起草、核稿,由主任委员签发,所有发文需抄报本会备案;涉及本会发文的,由秘书处负责核稿,由本会负责人签发,并抄送相关专业机构。分支机构发文范式,按本会公文管理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的印章由协会秘书处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严格执行本会用印和登记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对外洽谈合作意向,应事先向本会提交相关文本及可行性研究资料,经本会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后,最终以本会名义办理签署相关合作协议或经济合同。分支机构不得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提供经济担保。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应协助和配合本会秘书处做好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和会员管理等基础工作;分支机构不以自身名义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分支机构不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章 财务管理与经费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不设立银行账户,财务管理工作纳入本会秘书处财务部门专户统一实施,执行本会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按财务年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应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本着“节俭办事,量入为出,保障工作,有所结余”的原则,通过积极组织开展有偿服务、争取各方赞助等方式,实现每年度有一定规模的经费积累,保障专业机构工作长期、持续稳定开展。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经费来源:
(一)主任委员单位提供的日常办事机构工作保障经费;
(二)本会从上一年度本分支机构有偿服务结余经费、新增相关会员交纳会费中,按一定比例列支的经费;
(三)分支机构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必须进入协会账户;
(四)接受有关政府部门、组织机构、企事业单位资助和社会赞助的经费;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经费开支范围:
(一)日常办公经费支出;
(二)各项工作及业务活动经费支出;
(三)专项工作聘用人员劳务报酬及专职工作人员差旅费;
(四)用于本分支机构工作的其他必要经费开支。
第二十六条 经本会批准实行工作经费准备金管理的专业机构,在其有效资金额度内实施收支管理,财务收支与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支机构应指定取得规定资格的专人负责,由其凭分支机构主任委员签字的发票、单据,按照本会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由本会秘书处财务部门办理财务报销、经费划转和会计对账等相关事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的制定、修改权属本会理事会,解释权属本会秘书处。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九届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