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国汽车保修设备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团体标准化工作,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填补标准空白,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2019〕1号),结合行业特点和协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团体标准由协会会员单位约定采用,供社会自愿采用。
第三条 协会团体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
第四条 制定协会团体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
制定协会团体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第五条 协会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鼓励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
第二章 制定程序
第一节 提案与立项
第六条 协会会员单位、职能部门、分支机构,以及与本行业相关的单位,在有一定预先研究的基础上,均可发起团体标准制定项目提案。提案应当由3家(含)以上拟使用该标准的单位共同发起,申请单位应当向协会秘书处提交下列材料:
1.《团体标准立项申请书》;
2.《团体标准立项可行性报告》或标准草案。
第七条 协会秘书处应当对团体标准制定项目提案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立项审查。
第八条 立项审查形式一般采用会议审查,必要时也可以采用函审。
立项审查通过的,报协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批准。申请单位应当在批准立项后30天内与协会秘书处签订《团体标准项目任务书》。
立项审查未通过的,申请单位应当在修改提案或补充材料后重新提请审查。再次审查未通过的,不予立项。
第二节 起草
第九条 已立项的协会团体标准制定项目,原则上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确定项目负责人,组建标准起草组,任命组长。标准起草组在组长的组织领导下开展标准起草工作。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团体标准制定项目有关内容的研究与应用应当在行业内处于领先水平,并应当有较强的管理和协调能力,对标准内容和质量负责。
其他项目参加单位按照分工完成编写任务,并对所承担部分标准内容的技术质量负责。
项目负责人、主要研究人员在团体标准制定项目的研究和应用等方面应当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掌握标准化基础知识,熟悉标准化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 起草协会团体标准应当在总结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分析,并进行必要的实验、论证。
第十二条 协会团体标准的起草参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机构和编写》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已立项的协会团体标准制定项目,如果在起草过程中出现不再适宜标准制定的因素,或三年内未完成起草工作,由协会秘书处组织专家研究,决定该项目继续执行或撤销。
第三节 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时,应当编写编制说明。
第十五条 标准起草组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后,应当提交协会秘书处,由协会秘书处以公开或定向方式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前,经标准起草组提出或协会秘书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组织召开专家研讨会。
第十六条 接到征求意见材料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截止日期前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对于反馈意见比较突出的团体标准,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研讨。征求意见期一般为30天。
第十七条 标准起草组应当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和分析处理,填写《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第四节 审查
第十八条 标准起草组应当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连同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一并提交协会秘书处,申请技术审查。
第十九条 协会秘书处应当对标准送审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标准内容、技术难度,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技术审查。
第二十条 技术审查形式一般采用会议审查,必要时也可以采用函审。技术审查原则上应当协商一致,必要时可以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会议审查结束后形成包含审查结论和意见的《审查会议纪要》,以及《审查专家签字表》。
审查通过的,标准起草组应当在审查会结束后(或函审规定的结束日期后)30天内完成标准报批材料。
审查未通过的,标准起草组应当重新修改后,再次申请审查;或者按专家建议申请终止项目。
第五节 报批与发布
第二十一条 标准起草组应当按照审查意见对标准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标准报批稿,同时完成其他标准报批材料,一并提交协会秘书处。标准报批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标准报批稿及编制说明;
2.标准送审稿及编制说明;
3.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4.《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5.《审查会议纪要》;
6.《审查专家签字表》;
7.其他标准起草的技术文件。
第二十二条 协会秘书处应当对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报协会会长批准。经批准的协会团体标准统一编号后,以协会公告形式予以发布,并在协会网站和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开。
第二十三条 协会团体标准编号依次由团体标准代号、协会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其中,团体标准代号固定为“T”;协会代号为“ZQB”。编号结构如下:
T/ZQB ×××-××××
第六节 复审与修订
第二十四条 协会秘书处根据相关领域的发展需要以及实施过程中反馈的问题,组织团体标准复审,周期最长不超过5年。
第二十五条 协会团体标准复审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形式,审查结束后形成《复审结论单》。复审结论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废止。复审结论以协会公告形式发布。
第二十六条 协会团体标准修订按照团体标准制定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协会统一组织团体标准的出版、发行、实施、宣贯、推广、技术指导、人才培养及应用工作。
第二十八条 协会团体标准的版权归协会所有,任何组织、个人使用协会团体标准开展培训、检测、认证等活动须经过协会授权。
第二十九条 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所需的专家审查费、印刷出版费、调研差旅费、劳务费、会议费、复审费和宣贯费等相关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参照财政部、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印发<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7〕29号)要求自筹解决。
第三十条 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承担单位和参加单位应当向协会交付一定的团体标准服务费,主要用于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相关事务的组织管理。
第三十一条 鼓励相关单位通过出资、赞助等方式支持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
第三十二条 协会团体标准管理由协会秘书处负责,条件成熟后成立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团体标准工作规划、计划及团体标准的立项、技术审查和复审等。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九届四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协会2018年1月30日发布的《中国汽车保修设备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制定程序和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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