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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汽车保修设备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

时间:2023-03-27   访问量:113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国汽车保修设备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完善行业自律机制,自觉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创建有序竞争环境,保护行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行业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国汽车保修设备行业协会会员应遵守公约和本实施细则。

本文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汽车维护、修理、检测、诊断及美容等设备的制造、销售和相关服务的会员单位。

第三条 中国汽车保修设备行业协会理事会负责组织公约及其实施细则的制定、实施、修订、监督、检查。

第二章 行业道德

第四条 经营者应致力于不断提高中国汽车保修设备行业的发展水平,以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最大限度地满足汽车维修行业对物资技术手段的需求,为中国汽车维修业的现代化努力奋斗。

第五条 经营者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政策,在社会利益和企业利益发生矛盾时,将社会利益置于第一位。

第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其他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努力谋求与社会各界的融洽与和谐,顺应社会文明进步要求,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经营者应履行对消费者的义务,尊重并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牢固树立用户至上的观念,为用户着想,让用户满意,诚恳接受用户的意见和批评。

第八条 经营者应树立文明竞争风范,充分尊重竞争对手的人格和合法权益,以积极适应市场需求、技术和组织创新、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优质服务、注重信誉、完善形象等自我进取方式参与竞争,以义生利,以德兴业。

第九条 经营者应坚持不懈地抓好政治思想文化建设,以强化职业道德为核心,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十条 经营者应自觉维护行业形象和行业整体利益,关心行业生存发展,彼此团结、互助、协作、自律,大事相商,共谋发展。

第十一条 经营者应敢于并善于对背离行业道德的现象和行为进行揭露、批评和抵制。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禁止生产和销售无标、无证和假冒伪劣产品。

(一)制造商应严格执行产品标准,所生产的产品有国家标准的执行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没有上述标准的执行企业标准,鼓励采用国际先进标准,禁止无法定标准生产。

(二)制造商所生产的产品属于计量器具的,应持有国家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禁止无证生产。

(三)制造商应满足国家对生产条件、生产工艺和质量等方面的专门规定和要求,禁止生产无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四)制造商应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鼓励进行GBT19000族标准的达标、认证,禁止不合格产品出厂入市。

(五)经销商禁止销售无标、无证和假冒伪劣产品。

第十三条 禁止盗用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一)未经权利人允许,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权利人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商标、标识。

(二)经营者不得使用与权利人相似、足以使人混淆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商标、标识。

(三)未经权利人允许,经营者不得实施权利人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专利。

(四)经营者不得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非专利科技成果、科技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并将其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也不得违背与权利人的约定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 禁止商业活动中的欺诈、贿赂、强迫行为。

(一)经营者不得在其商品上(包括说明书、专用标签)或广告中对商品质量(包括认证标志、名优标志、专利标志、各种质量鉴定结论)、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产地、来源、服务承诺等作与事实不符及引人误解的表示或宣传。

(二)经营者不得利用经济合同和技术合同诈取他人的钱物或其他财产,或者违反经济合同和技术合同的约定,不履行提供货物、服务、技术、支付货款或劳务报酬等义务。

(三)经营者不得为达成交易或取得经营上的其他便利,秘密提供给有关当事人钱、物或高额酬谢,但公开并明确规定的折扣和给予中间人的佣金不属此列。

(四)经营者不得欺行霸市,不得采用威胁或其他强制手段强迫他人与自己进行交易和发生其他经济关系,或强迫他人不与自己的竞争对手进行交易和发生其他经济关系,或安排他人之间进行交易和发生其他经济关系,或阻碍他人之间进行交易和发生其他经济关系,或强迫竞争对手回避或放弃与自己进行竞争。

第十五条 禁止价格作弊(掠夺性定价、不正当联合定价、价格歧视、价格欺诈)行为。

(一)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将商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或进行地区性压价销售,更不得在国外市场上就同种商品展开恶意压价竞争。

(二)同种商品的若干经营者不得以限制、消除竞争或排挤特定竞争对手或抬高价格获取暴利为目的进行联合定价。

(三)经营者不得对条件相同的交易对象就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格给予过大的有利或不利的差别待遇。

(四)经营者不得采取谎称降价销售或谎称因积压、清偿债务、转产、破产、歇业而降价处理或价外加价等价格欺诈手段销售商品。

第十六条 禁止故意诋毁、贬低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的行为。

(一)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或唆使他人捏造、散布虚假事实,对特定竞争对手的组织或个人人格进行诽谤以及对特定竞争对手的生产经营活动、商品与服务质量、其他声誉和荣誉进行诋毁或贬低。

(二)经营者不得在其商品包装与说明、广告宣传、新闻发布会、各类公开信、声明性公告中与特定竞争对手进行各种恶意比较,或以影射性用语损害竞争对手的公众形象。

(三)经营者不得以消费者的名义或唆使他人以消费者的名义制造虚假事实,就特定竞争对手的商品与服务向有关监督和管理部门进行虚假投诉,诋毁对手。

第十七条 禁止滥用经济优势或其他不正当方式有组织地垄断市场的行为。

(一)经营者不得滥用经营规模、市场占有率或其他特定的经济优势破坏市场交易秩序,直接或间接地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限制或阻碍其他经营者参与正常竞争。

(二)经营者不得以欺骗、贿赂或其他不正当方式达到排挤竞争对手、设置市场障碍、获得不合理的经营优势的目的。

(三)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不得通过契约方式或其他方式串通,以共同分割市场,决定商品和服务价格,限制生产数量、技术、产品、设备、交易对象和地区,抵制特定竞争对手等为目的进行联合,人为操纵生产和流通,限制和削弱应有的竞争。

第十八条 禁止弄虚作假,违反法定财务制度和统计制度的行为。

(一)经营者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如实制作财务会计报告,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不得偷漏税。

(二)经营者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统计制度,如实报送统计报表,不得虚报或谎报。

第十九条 禁止一切有损国格、民族尊严、社会公益和人格的经营行为。

第四章 公约管理

第二十条 中国汽车保修设备行业协会秘书处及各专业委员会在理事会的领导和授权下开展公约及本实施细则的实施、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公约及本实施细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经营者违反公约及本实施细则的行为,被侵害人可以向中国汽车保修设备行业协会提出维护权益的请求。根据经营者违反公约及本实施细则的情节轻重,中国汽车保修设备行业协会分别对其采取批评教育、责令停止侵害行为、责令作出检查、取消会员资格、建议媒体曝光、建议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对他人对其违反公约及本实施细则的行为的反映有异议,可以向中国汽车保修设备行业协会提出申诉,中国汽车保修设备行业协会应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和协调。

第二十三条 行业内与公约及本实施细则的实施有关的纠纷和争议,应在中国汽车保修设备行业协会的协调下,由当事人本着相互谅解、磋商一致的原则解决。

第二十四条 鼓励、支持、保护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经营者违反公约及实施细则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公约及本实施细则经九届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公约及本实施细则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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